核心內容:租客欠繳房租,房東是否擁有留置權?房東可以以欠繳房租為由留置租客的物品?下面由本律師通過案例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若欠房租出租人能否留置其財產?
陳先生有兩間門面房,租與外地人王某經營日用百貨,雙方約定租期一年,月租金800元,開始的兩個月,王某還能如期交付房租,但后來就開始拖欠房租,到現在,已經拖欠房租5000余元,王某近期打算停業回家過年,陳某心里很著急。請問,這種情形下可否扣下王某商店里的貨物抵債?
答:這樣做是不合法的。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財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留置權是債權人按照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當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將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從形式上看,出租人作為債權人扣押承租人的財產,迫使承租人履行債務即支付租金,這樣的方式很接近于留置,但是出租人的這種行為并不是留置行為,最本質的原因在于,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財產的,才能構成留置權。也就是說,債權人的債權與對標的物的占有之間必須存在關聯關系,兩者是因為同一個合同關系而發生的。比如說,保管合同關系、加工承攬合同關系、運輸合同關系,成立這樣的合同關系,債務人就必須將標的物交付債權人控制和占有,而債權人一般在占有標的物后,才可能取得債權,這就是“按照合同約定”而由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
在本案中,盡管王某拖欠陳某的房屋租金,陳某仍然無權留置其財產。陳某正確的做法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由法院對王某的財產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申請對王某的財產進行保全后,如果王某仍然不交納租金,陳某可以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15日內提起訴訟,要求判令王某支付欠自己的租金;另外,陳某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申請訴訟保全,就是在向法院起訴后,申請法院對王某的貨物進行查封或者扣押等保全措施,以便法院日后的判決能夠及時得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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