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在注重效率的市場經濟社會中,作為債權人對其合法權益的自力救濟,留置權是很值得肯定和提倡的。本文從占有財產為視角,論留置權的構成要件。下面由律師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論留置權的構成要件——以占有的財產為視角
在注重效率的市場經濟社會中,作為債權人對其合法權益的自力救濟,留置權是很值得肯定和提倡的。對于留置權,《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分別都有規定,但都是零星的、具體的,而且缺乏一個原則性的、帶有指導意義的規定。從而導致在實際社會經濟生活中,往往由于債權人對行使留置權的理解問題,留置行為反而會成為侵權行為。留置權作為一種法定擔保物權,[1]在我國經濟生活中一直很少適用,究其原因,《擔保法》中有關規定的不科學是一個重要原因。[2]隨著我國《物權法》的頒布和實施,相信這一問題可以得到很好地解決。物權法在擔保物權編不僅對擔保物權的一般性問題有所創新,而且對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典型擔保的具體制度亦在擔保法基礎上有諸多增補、修正。[3]了解和掌握物權法對擔保法的調整,對準確適用兩法,依法設定擔保物權,正確處理擔保物權糾紛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4]《物權法》第四編第十八章在《擔保法》等法律有關留置權規定的基礎上,對留置權作出了比較全面而又系統的規定,對債權人較好行使留置權作出了指引和規范。不是對以前法律的簡單匯總,而是更趨于全面和完善,像廢除了長期以來我國一直遵循的法定留置原則、首次確立了一般意義上的商事留置權等等。當然,《物權法》頒布之后,首先面臨如何從"紙面上的法律"轉化成"現實中的法律"的問題。由于在制定過程中引發了過多的爭議,立法者在《物權法》中留存了不少疑難問題,因此其順利實施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5]本文擬就留置權的構成要件中有關占有的財產的問題,例如占有的財產是否必須是債務人所有、是否必須是動產等問題進行思考和探討。
一、占有的財產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留置權的目的在于留置債務人的財產,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實現債權的受償。若允許債權人任意"留置"債務人的、與債權的發生沒有關系的財產,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過于絕對,對債務人的利益則限制過甚,有違公平原則,與留置權制度的宗旨相悖。[6]因此,留置權的成立要件中,債權人不僅是應該合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而且該財產要與其享有的債權之間存在一定的關系。各國立法通例是規定債權的發生與該物有牽連關系,然而對于牽連關系的理解,各國立法和學說有許多不同。對于牽連關系,有人理解為"債權是由物本身產生的",有人理解為"債權是由與物的返回義務有同一的法律關系及事實關系",存在著債權與債權牽連說、債權與物牽連說等等不同學說。當然,這些理解和主張,見仁見智,也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擔保法》相關規定,對占有的原因都是"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并且只有特定的五種合同適用留置權。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應為合法有效的合同,不包括無效合同。依無效合同而占有債務人財產的,不能成立留置權。不難看出,我國法律對占有的財產與債權的關系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并且是債權由標的物直接產生,立法規定過于嚴格??赡苁强紤]到這點,以及為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生活發展變化,最高院在《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債權人對動產的占有與其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系,債權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動產",確立了牽連關系的標準,突破了之前的苛刻條件。[7]不過,由于牽連關系的概念過于模糊,范圍仍較抽象和和不確定,在法律適用過程中還是容易發生分歧。因此,我國《物權法》沒有采用牽連關系的概念,而是明確規定,留置財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采取了留置財產與債權之間的直接關聯模式,對牽連關系的構成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制。[8]筆者認為,確定牽連關系為同一法律關系,明確了留置權的適用范圍,很好地解決了統一法律適用的問題。只要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并享有對債務人的債權,就可以行使留置權。判斷是否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相比牽連關系,也是更為容易的。
考慮到企業與企業的商業活動中,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交易往往非常頻繁,因此如果嚴格要求債權人留置的動產必須與債權的發生具有同一法律關系,顯然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原則。因此,我國《物權法》特別承認了商事留置權,[9]雖然其僅僅是在《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中短短的一句:"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但這是我國民事立法上首次承認了一般意義上的商事留置權,[10]具有很十分重要的意義。商事留置權起源于中世紀的意大利城市的商習慣。之后,被德國的舊商法典和新商法典先后作出明文規定。[11]在適用商事留置權時,并不要求債權與債權人占有的財產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只要債權人因商行為而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即可?!段餀喾ā芬幎ㄊ窃谄髽I之間占有的財產可以不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允許一人公司的存在,當個人民事行為與企業商行為相混同時,可能會發生該個人故意規避法律,來適用商事留置權。對這一情形,相信在《物權法》的實施過程中,肯定會遇到,如果不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到時只能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來確認留置權能否成立。
二、"合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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